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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65W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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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對人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不涉及第三人。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就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法律上稱責任財產)負責,它既包括債務人現存的實際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在債權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債務人有義務其責任財產不因自己的各種不當行為而發生減損(如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對到期債權不行使權利等),以致危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的行為致使其責任財產減損以致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的保障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代位權等救濟權利。依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二、債權人代位權構成要件從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可以看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符合下列構成要件:1、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即債務人對於應行使的權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如果債務人已行使權利,雖然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並非有利,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2、債權人必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即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權利,可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障的危險時,債權人才可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雖然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權利,但債務人的其它財產足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3、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4、必須是適於代位行使的權利。即以非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為限。債務人的人身權利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基於身份關係發生的扶養請求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禁止讓與的救濟金請求權、禁止扣押的勞動收入請求權等。另外,在合夥關係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就該合夥人在合夥中的財產份額行使代位權,否則在事實上就會形成該債權人成為合夥人的局面,而違反法律關於合夥的有關規定。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以其債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