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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96W

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律規定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借款合同糾紛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其餘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於“過分高於”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款合同的糾紛是可以由雙方解決的,只要按規定承擔了違約的金額,那麼違約方就可以不用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在處理的時候以方就需要協商好,而且要確保約定的違約金額不能過份高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這樣才能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