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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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包括債權債務糾紛嗎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