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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債權轉讓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7.22K
非金融機構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金融機構轉讓債權

1、該債權轉讓應事先取得省級以上銀監會的同意批覆。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最好是由銀行、受讓人(包括擔保人在內)、債務人及擔保人幾方共同簽署,同時對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也一併作出約定。

3、如果能夠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的(比如內蒙古就不允許將礦業權抵押給除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主體,因此,就無法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一定要確保儘快去辦理變更登記。

4、因為債權轉讓而需要受讓人(受讓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支付對價的,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對價的時間一定要確保至少是在各方簽訂完畢債權轉讓協議(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並辦理完畢變更登記)之後。上面就是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