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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撤銷權是指什麼內容?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形式上劃分

民法撤銷權是指什麼內容?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

(1)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要約。《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遺囑。《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4)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從法律歸屬上劃分:

從法律歸屬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三類。

(1)行為人自己的行為。

(2)他人的行為,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行為人和他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合同。

三、從行為效力上劃分:

從行為效力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兩類。

(1)無民事效力的行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任意撤銷之行為,應無民事效力。 ( (2)有民事效力的行為,又可細分為兩類。①未生效行為。如《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之善意相對人的行為。②生效行為。如到達相對人之要約;完成給付之贈與行為,如《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通過對民法撤銷權對象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到民法撤銷權是指什麼。民法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具有單方意思表示可使某個法律關係恢復到開始的狀態。它具有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只有1年,不同於民法上的訴訟時效。這也是為了保障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的權益能夠得到均衡的保障,儘量在法律上做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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