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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保全和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7.09K

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們的日常生活和經濟打交道也越來越頻繁。這樣一來,社會羣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就會密切。所以人們之間的經濟關係也越來密切。經濟關係中明顯的就是人們之間的債務關係和商業關係。那麼對這方面有疑問的人就會問,貨物保全和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貨物保全和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後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二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三是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

三、貨物保全的概念是?

保全貨物的概念: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國家對貨物保全和不安抗辯權這樣的問題,有專門的規定。國家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能夠協調好社會羣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所以我們在現實社會中參與經濟活動的人羣,應該多關注這方面的問題。這樣一來就可以加深對該類問題的理解,能夠在面對這樣問題的時候能夠很好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