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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破虛假債權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04W

1、債權,其實就是債務的一種對稱,它指的就是在債的關係當中,權利的主體所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的主體做出一定行為或者是不做出一定行為的一種權利。

如何識破虛假債權

2、虛假的債權一般有以下幾種特徵:

第一種特徵是出借人是明顯 不具備有相應的出借能力的;

第二種特徵是出借人在起訴的時候所依據的理由和事實等是明顯不符合一般常理的;

第三種特徵是出借人並不能夠提交債權的相應憑證,或者是提供出啦的憑證有着偽造的嫌疑;

第四種特徵是雙方的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之內,多次參加了民間借貸方面的訴訟;

第五種特徵是當事人中的一方或是雙方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之前,拒絕出庭參與訴訟,其委託的代理人在陳述事實的時候,要麼模糊不清,要麼前後矛盾。

此外,虛假債權在轉讓的時候,也有幾大表現形式,也可以從其表現形式上進行辨別:

3、虛假債權的轉讓,其實指的也是銀行在對那些不良的資產進行打包處理的過程當中,因為操作失誤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將市場上那些本來就不存在,或者是已經清償了的債權來轉讓給其他的人。

4、其具體的表現形式通常如下:

一是不良的資產在其剝離之前就已經得到了清償。在玻璃之前,債務人就已向銀行全部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而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比如説法院已經執行了,但是銀行自身出現了失誤,並沒有將其核銷,所以導致了本來已經受到清償的債權發生轉讓,而受讓人在發現之後便形成了糾紛。

二是不良的資產在玻璃之前變現了相應的抵押物或者是扣押物。債權一般設定是有抵押權的,或者是在債務人的同意之下,用物品來抵債,而銀行通過對相應物的處置變現而實現了部分的債權。在各種實踐的情況中,在銀行進行變現時,大多都是沒有和債務人再簽訂合同的,所以説受讓人通常都不按照銀行是加上變現的數額來進行請求,而是按照所抵押物的擔保的所有債權來認定其虛假之安全的數額。在債務人同意將物來抵債之後,受讓人可以向銀行提出接受以物抵債的主張,如果説在沒有明確約定需要按照變現的價值來確定抵債的數額的話,那就應該要視為對所有的債之衝抵。雙方會對其產生分歧,進而引發糾紛。

三是真的債權假的合同。在銀行進行轉讓之安全的時候,其債權確實是真實存在的,但是因為缺少了借款合同等手續,進而偽造了相關手續。在受讓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債務人是不會認可的;或者,就算是銀行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了該債權是真實存在的受讓的人通過與轉讓的合同,而不是同一筆之債權作為理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形成的糾紛。

四是新貸還舊貸。銀行已經通過這一方式來變更了相應的合同,但是在轉讓的時候錯把舊貸的手續當做為債權依據來進行交付,或者是舊貸的手續本來就不夠規範,而在審計和檢查的活動當中為了掩蓋這些不規範的貸款,自行劃轉了資金來還舊貸,卻沒有訂立新的合同,在轉讓的時候仍然是把原來的手續作為了一種債權的依據,而受讓人在受讓了債券之後,通過手續來表明債權已經清償,並以此為由而向銀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