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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逃避債務連帶責任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08W
惡意串通逃避債務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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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法院可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控制性措施,夫妻雙方再通過協議分割、析產訴訟或申請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方式,確認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份額以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