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父親的債務子女償還嗎
父親欠債,如果子女不參與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父親去世後,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的,應當在繼承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的,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婚前債務離婚後共同承擔嗎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離婚後無需共同承擔。但是如果婚前借債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後要共同承擔。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夫妻雙方具有合意的債務,包括:
1、雙方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
2、一方簽字,另一方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形式確認的債務;
3、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一方簽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債務;
5、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
1、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判斷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參考的因素有兩個:
第一,舉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文娛活動和各種服務等。如果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舉債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舉債用於賭博、吸毒、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轉賬給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舉債的數額不大。關於數額大小,需要結合舉債方的家庭收人、消費水平、生活習慣等綜合因素判斷。債務金額過大,明顯超出債務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不屬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2、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這主要是指為家庭消費或者積累共同財產所負債務。
例如,舉債為家庭購置大額財產或者進行大額消費;舉債用於投資、生產經營,收益被納入家庭財產或者債務人配偶從中受益的;為支付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所負的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如何償還
夫妻離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包括以下幾類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如果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約定了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所負債務的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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