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標準是:債務人除去基本生活所需用的財產之外,其餘財產已全部用於清償債務,其中包括財產性權利,其剩餘財產只能維持基本生活的情況,就屬於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