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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式回購的流程是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25W

一、債權質押式回購的流程是什麼?

債權質押式回購的流程是什麼?

(1)回購委託——客户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户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户,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户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户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户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併發送結算公司。

(6)標準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户為單位進行標準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户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準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餘額,則為“標準券欠庫”,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準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準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户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併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户淨應收或淨應付資金餘額,並在T 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二、《民法典》對於質押的規定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債權質押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債權的類型和認定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