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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責任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78W

一、連帶擔保責任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連帶擔保責任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 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擔保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務人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務人可以從債務履行期滿之日開始算,六個月內都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若已經約定了保證期限且在此期限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滿後,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