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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和連帶保證的清償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3.06W
擔保抵押和連帶保證的清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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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

1.連帶保證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各個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在保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能免除。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雖向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內部之間仍依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
2.按份保證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