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涪陵區中心醫院,住所地重慶市涪陵區高XX,組織機構代碼451XXXX4410-7。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長。
委託代理人:張鈺,重慶琪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XX,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慶市涪陵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市涪陵區中心醫院訴被告向XX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自願放棄訴訟請求而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權利作出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重慶市涪陵區中心醫院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40元,減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重慶市涪陵區中心醫院負擔。
審判員陳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