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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1.04W

一、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説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係追究醫療責任的。

3、刑事責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衞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人對該罪的構成提出了看法,認為:

①"醫務人員"是指醫院內與醫務工作有關人員,包括醫,護,藥及後勤,行政管理人員,而不僅限於醫生和護士.

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出於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只需給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預見不良後果或避免不良後果發生,而行為人因嚴重疏忽或過於草率,連這種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説到此,這其中有一個罪與非罪的界線問題,"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到什麼程度定為醫療事故犯罪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掌握 值得探討.

④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犯罪的後果.造成就診人死亡應無疑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如何理解和執行所謂"嚴重",有人認為,應當理解為重傷,是指對於人身健康的重大傷害(見新《刑法》第95條),不宜把醫療事故犯罪擴大到輕傷。

二、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行醫罪,是指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是一種典型的職業犯,包括行為人反覆非法行醫的行為,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也只認定為非法行醫一個罪。兩罪都違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規,都侵害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後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

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所面臨的責任承擔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醫療事故罪,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