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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是什麼 | 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

欄目: 醫療法律援助 / 發佈於: / 人氣:1.55W

在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我們一般是需要及時、理性的進行解決的,在進行解決的時候,我們是有一定的流程的,而且一般醫院也是有專門的部門來進行輔助的。那麼,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部門以及部門的職責都是有哪些。

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職責是什麼

一、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

解決醫患有醫患關係辦公室

它們的職責是:

1、在院長、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醫療投訴、糾紛處置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醫療投訴、糾紛處置等相關制度及工作流程,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醫療投訴、糾紛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科室及時處理。做好醫療投訴、糾紛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類檔案的保管工作。

4、負責配合衞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做好醫療糾紛接訪和調解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律師、涉案科室參加醫療糾紛應訴工作。做好醫療糾紛調解、醫療糾紛應訴材料準備工作。

5、定期歸納、總結醫療投訴、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科室。

6、負責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培訓工作。

7、做好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二、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衞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那麼,醫患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呢?應當説,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在我們進行解決醫患問題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注意,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解決,不要使用武力等不理智的行為。另外,對於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這個問題來説,一般情況下,醫院是舍友專門輔助解決醫患矛盾的部門的,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找該部門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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