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鑑定的含義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1) 廣義上講,法院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屬於司法鑑定的範疇;
2) 狹義上講,法院委託非醫學會組織的醫療過錯鑑定為司法鑑定
本文討論的司法鑑定僅指狹義概念的司法鑑定。
2、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主要區別
1) 司法鑑定必須由法院指派或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或由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
2) 司法鑑定可以由醫學會鑑定,也可以由其他鑑定機構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3) 非醫學會組織的司法鑑定結論主要是過錯鑑定,不涉及醫療事故的問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定涉及是否醫療事故的問題。
3、司法鑑定的原則
1) 合法、獨立、公開;
2) 客觀、科學、準確;
3) 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鑑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
2) 當事人向法院書面申請,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5、司法鑑定的時效
1) 司法鑑定應當在訴訟後提出;
2) 司法鑑定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一般的舉證期限為法院首次開庭前,時間為一個月左右,視具體的案件稍有差異。
6、司法鑑定費的繳付
1) 申請人提起司法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繳付;
2) 法院依職權委託司法鑑定的,由法院確定費用繳付人。
7、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序
1) 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 舉行聽證會;
3) 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 出具鑑定文書。
8、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序及權利
1)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9、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繫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10、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人在鑑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鑑定人的效果。
11、參加鑑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鑑定人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鑑定人為最重要的原則。
12、司法鑑定文書的法律效力
醫療案件中,同時存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和司法鑑定結論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優先適用司法鑑定文書作為定案的依據。
13、司法鑑定文書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區別
1) 司法鑑定文書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有鑑定人的簽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由醫學會出具,無鑑定人的簽名;
2) 司法鑑定文書對爭議焦點和鑑定結論的分析十分詳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部分一般比較原則;
3) 司法鑑定為一次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般為兩級鑑定。
14、 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
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15、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16、 司法鑑定的終止
1) 無法獲取必要的鑑定材料的;
2) 被鑑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 鑑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4) 其他情況使鑑定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