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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醫療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44W

一、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是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專門機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分別設立省(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鑑定委員會;直轄市設立市、區(縣)二級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

鑑定委員會成員由有臨牀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衞生行政管理幹部等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可聘請法醫參加。名單由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衞生行政機關,由衞生行政機關指派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處理醫療事件的日常事務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是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唯一合法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都是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根據衞生部有關行政解釋,鑑定委員會僅承擔對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它不具有衞生行政機關對醫療事故的最終核定權和任何處理職能。因此,鑑定委員會的活動不表現為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結論,只是衞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而且鑑定結論只有經過衞生行政部門審查屬實和確認後才能作為依據。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依據只是一種證據。因此,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起訴,法院不受理。

二、醫療事故鑑定收費原則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首次鑑定;省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的醫療事故爭議的鑑定為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可收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三、醫療事故鑑定收費辦法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繳納鑑定費。

(二)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三)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結論不同的,以最終裁定結論為依據收取鑑定費。最終裁定屬於醫療事故的,兩次鑑定費均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兩次鑑定費均由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五)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六)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已組織專家鑑定並做出鑑定結論,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已收取的鑑定費不予退還;受理後尚未組織專家鑑定,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如沒有發生任何費用,已收取的鑑定費要全額退還,已發生費用的,按最高不超過鑑定費的10%收取,其餘90%及時退還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