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完結的期限內開庭都可以,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如果有第二審,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