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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時效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9.31K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除了在第129條規定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還有《民法通則》136條第2項“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以外,買賣合同糾紛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普通訴訟時效規定,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買賣合同糾紛時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及第3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是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就不再適用民法總則的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