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申請複核的,在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裁定前,可以撤回申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