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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辦失業登記能不能撤銷

欄目: 行政許可 / 發佈於: / 人氣:1.04W

失業登記可以撤銷。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重新就業、應徵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等情形會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誤辦失業登記能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