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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迴避的理由有哪一些

欄目: 行政許可 / 發佈於: / 人氣:2.53W

迴避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以保證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獲得公正的審判。對於經濟仲裁中,仲裁員也需要進行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
2、迴避對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迴避對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民事審判迴避的理由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