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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 行政賠償案件中

欄目: 行政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1.63W
行政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律師解析: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強制措施期間,因賠償義務機關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與其他案件相似,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