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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09W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行為、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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