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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22W
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的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

下列情形除外:

1、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申請人要求獲取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被申請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義務的;

3、申請人要求獲取已公開政府信息的原載體或者加蓋單位印章的複印件,被申請人未予提供的;

4、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閲、獲取案卷信息,被申請人告知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5、申請人申請公開信訪事項的處理信息,被申請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