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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必須有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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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必須要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必須有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已查明的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四)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申請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後果;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並且加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聽證。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的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不組織聽證,並告知理由。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組織聽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組織聽證:

(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三)不屬於本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聽證適用範圍的;

(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同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併舉行聽證會。案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其中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聽證。只有部分當事人蔘加聽證的,可以只對涉及該部分當事人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在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舉行。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和第三人: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聽證案由;

(三)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四)公開舉行聽證與否及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

(六)委託代理權、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迴避申請權等權利;

(七)提前辦理授權委託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出席等注意事項;

(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並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 3日前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理由正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同意。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旁聽聽證會的人數。

第二十五條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託事項及權限;

(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

(四)委託日期;

(五)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鑑定人、監測人員和證人出席聽證會,並在聽證會舉行的1日前將前述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擬證明的事項書面告知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裏面,有些內容是必須要書寫出來的,當然對於裏面的內容要求,相關的行政處罰部門會按照相關的條例規定,來開具處罰告知書的。在該告知書中,還有着最重要的負責人的印章,以及行政處罰部門的合法印章。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