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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救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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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救濟期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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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救濟渠道有哪些

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有兩條: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 複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不服該行政處罰,應該明確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時間限定: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