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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61W

一、北京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違章建設行政處罰標準是,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沒收實物的處置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監管。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改變了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徵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築。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築物。

事實上,各地對於已經發現的違章建設,不可能直接由城鄉規劃局強制拆除,城鄉規劃局正式強制拆除之前,都會先責令當事人自行改正相關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鄉規劃局才會採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