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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當場處罰情形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不適用當場處罰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不適用當場處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