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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行為人補交税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7W

根據法律,行為人有逃税行為,但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税罪行為人補交税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