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也存在着很多的違法建築,對這些建築我們國家是嚴厲禁止的,因為這些建築物很有可能會危害到我們國家的公共安全,所以對於這些建築物,我們國家規定是需要立即進行拆除的,因此很多人想知道,違法加建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違法加建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強制拆除是行政處罰行為嗎?
1、行政強制拆除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是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其履行義務,實現行政決定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拆除的法律規定
《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強制拆除程序
(一)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二)説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説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築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併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後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築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首先小編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們國家對於違法建築拆除是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屬於行政處罰當中的一種,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違法建築物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