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可見,我國的刑事賠償基本上是以“無罪”賠償和“違法”責任賠償為原則。實踐中,被超期羈押者只有在最終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