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體罰,沒有造成學生造成傷害的話,只是違法行為,不算犯罪。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