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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4W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律師解析: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回避權。
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
我國101條規定了被害人的這一權利。
(四)舉報、控告權。
我國刑訴法57條、110條等都體現了這一權利。
(五)獲知鑑定結論的權利。
(六)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
(七)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申訴、起訴的權利。
(八)平等參加庭審的權利。
(九)提請公訴機關抗訴的權利。
(十)申請再審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