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