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收監執行的種類和條件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4.21K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收監執行的種類和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於收監的範疇。

二、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1、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

3、採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於監外執行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 第十五條

 發現在收監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公安機關對緩刑罪犯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沒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的;
(二)公安機關對假釋罪犯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監督管理規定, 尚未構成新的犯罪,沒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的;
(三)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後沒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四)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罪犯,沒有及時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的;
(五)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沒有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的:
1.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應當收監執行的;
2.騙取保外就醫的;
3.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辦理保外就醫後無故不就醫的;
5.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
(六)監獄、看守所收到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收監執行通知後,沒有及時收監執行的;
(七)不應當收監執行而收監執行的;
(八)其他違反收監執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