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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職務違法的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6.52K

嚴重職務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利用職務便利犯罪涉嫌的罪名很多,如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等。犯罪主體、違法行為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同,刑事責任也有所差異。嚴重的職務犯罪如貪污罪,最高可處死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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