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説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