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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拘傳解釋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8W

新刑事訴訟法拘傳解釋是什麼?

拘傳是一種強制方法,強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訊問。一般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種強制首段,在必要時可以使用強制械具。那麼,新刑事訴訟法拘傳解釋又是什麼呢?下面將對其進行詳細的解釋。

一、刑事訴訟中拘傳與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區別

1、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訴訟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必須是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民事拘傳。

二、拘傳的適用對象

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此要排除兩種情況:

1、訊問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審即可,無須辦理拘傳手續;

2、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於其他當事人,也不適用於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拘傳的程序和期限

1、必須出示相關手續;

2、執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

4、執行拘傳以後,應當立即訊問;

5、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次訊問時間不夠,到時也應立即釋放。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拘傳的決定權和執行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適用拘傳,也都有執行拘傳的權力。這裏應該注意:公檢法3家都有決定並且有執行權的只有拘傳一種,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另外,公安機關還對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同時享有決定和執行權。

拘傳不同於傳喚,拘傳具有強制性,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公檢法所擁有的執行權、決定權所代表的一種。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其也有更詳細的解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