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是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二、監視居住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三、被監視居住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56條的規定,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以上就是關於監視居住的基本情況了,若是真的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的話,還是要仔細查看監視居住該遵守的規定,特別是第一條: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是不可以離開監視居住的市,縣。千萬不要違反,否則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