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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的概念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7W

一、非法證據的概念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的概念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是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採性的證據材料。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非法證據排除對象有哪些

1、非法言詞證據: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2、非法實物證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形

1、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執行搜查、扣押的偵查機關本於善意相信自己執行的行為是合法的,縱然事後確認該搜查、扣押行為違法,則因此得到的證據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來。

2、反駁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但可以用來反駁被告人,證明其前後陳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如果有非法的證據,可以通過紙質的形式或者是採用口頭的形式進行告知人民法院。即便當事人人民法院沒有發現的情況下,後期發現還是不進行採納違法取得的證據。不過也需要足夠的證據去進行證明該證據是屬於違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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