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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給單位的送達時間是多久?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刑訴法給單位的送達時間是多久?

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犯罪行為時,會被檢察院發起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期間和送達這個章節,送達是在法院判決後將法律文書交給當事人的程序。如果是單位犯罪,被告就是單位,法院會將判決書等材料送達到單位。那麼,刑訴法給單位的送達時間是多久?小編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給單位的送達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刑訴法第81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送達文書是否必須要回證?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文件。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誌,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誌,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印製有固定的格式。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在實施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很多,有委託送達、直接送達、公告送達等。根據規定,刑訴法給單位的送達時間是在判決書下來後的五日內,如果是定期判決的,應該當即將判決書送達到單位。法院辦案人員將判決書送達後,要拿到對方簽收的回證,這就代表了對方已經拿到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