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暫不通知家屬嗎?
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以暫不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家屬給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聘請律師的費用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為了確保偵查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既然通知家屬存在有礙偵查的可能性,公安機關當然不會通知家屬,至於有礙偵查的情形,什麼時候能消失,這個問題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如果有礙偵查的情形一直存在,案件調查的整個過程都不會提前通知嫌疑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