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刑事訴訟法傳喚同案犯有何規定?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7W

刑事訴訟法傳喚同案犯有何規定?

很多的案例都是需要有相應的證人的,對於證人一般情況下都是要傳喚的。但是有的一些案例是有一些同夥的。對於一些團伙作案的案件一般也是需要進行傳喚的。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這方面其實有着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傳喚同案犯有何規定?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需要注意的是,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 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訴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

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説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我們國家對於刑事訴訟法傳喚同案犯的相關規定的內容是很多的,傳喚的條件可以是拘傳的方式,就是為了防止一些犯人不聽話導致的傳喚造成一定的困難的請款就是可以進行拘傳的。對於傳喚我們國家也規定了需要保障犯人的飲食和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