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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沒收贓款條款的具體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01W

刑訴法沒收贓款條款的具體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貪污犯罪在我們身邊可能尤其是一些比較隱晦的地方還是有這種情況發生的,那麼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刑訴法沒收贓款條款的具體處理方式是怎樣的?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於貪污犯罪的,一經查處核實,應該對嫌疑人進行扣押。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相關問題及處理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這是認定贓款贓物在程序上的決定性要件,也是理論與實踐中必須正確認識的一個重要問題。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贓款贓物的性質在程序上只能夠通過有權國家機關的生效裁決才能認定,是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之前,由於該行為的性質不能夠確定,因而通過該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就難以定性為贓款贓物。明確這一點,對我們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法犯罪所獲取的財產,是否能夠定性為贓款贓物,最終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予以確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説,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文件”、“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後才有贓款贓物的説法。因此,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們公安機關特別是我們經偵部門在偵辦刑事案件時是沒有權利認定有關涉案款物為贓款贓物的,而且也沒有辦法來認定,依據什麼法律、需要哪些證據等都導致沒有辦法認定。(1)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相背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條,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第四十三條,“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作了相似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追繳贓款贓物的職責。(2)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鑑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

這個時候,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對於我們國家的一些貪污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其實更多的我們應該意識到這種行為是嚴重而不可饒恕的,刑訴法沒收贓款條款的具體處理方式可能還有一些其他的規定,在這裏小編就不為大家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