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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沒收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7.79K

刑訴法沒收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刑訴法中有一條關於是關於沒收程序的規定,那麼這個沒收程序到底是關於一個什麼樣的規定了,對於什麼樣的財產才會進行沒收了,下面就有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答刑訴法沒收程序是怎麼樣的規定?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一條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相關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 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後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條 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五百一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關犯罪的情況,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緝令或者死亡證明;

(四)是否列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及其要求等情況;

(七)是否寫明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屬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受案範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即將屆滿,涉案財產有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五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緝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情況。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並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發佈;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發佈。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聯繫方式的,應當採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並記錄在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係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供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係的證明材料,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公告期滿後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説明原因,並提供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五百一十四條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五百一十五條 開庭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由利害關係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應當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並已經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經死亡,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依法應當追繳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後由利害關係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並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後由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利害關係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轉為不開庭審理,但還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六條 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請沒收的財產確屬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

(二)不符合本解釋第五百零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五百一十七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抗訴。

第五百一十八條 對不服第一審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變原裁定;也可以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三)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第五百一十九條 在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第五百二十條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五百二十一條 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行。

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並對沒收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不再對涉案財產作出判決;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並在判決中對有關涉案財產一併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沒收裁定確有錯誤的,除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經沒收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已經上繳國庫的,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機關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出賣、拍賣的,應當退還價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瞭解到了刑訴法沒收程序,沒收程序是一般是針對通過貪污,詐騙,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不良資金,如果是造成公民資金損失,會給予退還。如果發現審判錯誤,會給予糾正和補助,然後退還相關沒收資金,不會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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