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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31W

一、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什麼?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什麼?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的;防衞過當;避險過當;預備犯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的行為;從犯的行為;脅從犯的行為;自首且犯罪較輕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説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3. 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會怎麼樣?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進行以下的處理:

1、在偵查中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需要進行解除;

2、不起訴的決定,需要公開宣佈,並且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所在單位;

3、被不起訴人是被關押的,需要立即釋放;

4、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還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5、有被害人的,人民檢察院還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被害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我國的法律並不是不通情達理的,如果我們的犯罪行為中有法律規定的免於處罰的條件,我們也是可以不被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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