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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麼時候做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46W

一、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麼時候做?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麼時候做

做辨認筆錄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都是在偵查階段做辨認筆錄的,因為辨認的結果將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一般在案件的偵查工作結束以後就不存在着再讓相關人員進行辨認了,而且辨認筆錄也不可能是移送審查起訴以後才去補錄的。所以説,辨認筆錄只可能發生在偵查階段。而且,也不一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要製作辨認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