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上訴期限與立案期限的區別的內容

欄目: 刑事立案 / 發佈於: / 人氣:2.76W

在各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於一審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項一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申請通過可以立案的,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立案。那麼,上訴期限與立案期限的區別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做一説明。

上訴期限與立案期限的區別的內容

一、各種案件的上訴期限

規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並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1、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2、刑事上訴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期限,依案件性質及其具體情況,分別是:

(1)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複雜、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仍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仍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並未全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統一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統一為五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訴期限而未提起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時,則第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訴。

3、行政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各種案件的立案期限

(一)一審案件

1、民商事案件

①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本院管轄;

(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內預交訴訟費或者申請司法救助已獲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③審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案件

①立案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本院管轄;

(5)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內預交訴訟費或者申請司法救助已獲得批准。

②立案期限: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③審理期限: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案件

①立案條件:

(1)案件類型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被告人在案;

(3)屬於本院管轄。

②立案期限:7日決定是否立案。

③審理期限: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如需延長審理的,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

(二)二審案件

1、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①立案條件:

(1)上訴人是一審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2)一審判決、裁定是由本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內預交訴訟費或者申請司法救助已獲得批准。

②二審民商事案件審理期限: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和法院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審結。

③二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

①立案條件:

(1)上訴人是一審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上訴)或者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抗訴機關是與本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2)一審判決、裁定是由本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或者抗訴。

②審理期限: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下列情況的,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三、上訴期限與立案期限的區別

1、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一審法院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十五內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收到答辯狀後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然後,整理卷宗,連同上述材料送中級法院。這樣算起來,就是40多天。

2、綜上所述,二審實際上沒有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立案程序,我國的立案審查專指一審,因此只要當事人沒有超過上訴期限,二審法院的受理是絕對的,也就不存在立案期限的問題,但二審法院的審判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結束。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當事人提起的上訴申請,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一般法院應該在十到十五天完成申請,法院對於一審案件,一般應該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而二審案件,法院是絕對受理的,不存在立案期限的問題。這就是上訴期限與立案期限的區別,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